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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再迎“严监管”:四大举措督促聚焦主责主业

时间:2024-04-13 18:22
来源:同花顺财经
阅读量:18650   
摘要:丰田汽车向来以对燃油车的执着著称,这一态度在2024年再次得到了彰显。尽管电动车风头正劲,但丰田对传统燃油车的坚守依旧如故,这也被戏称为丰田章男的“反电动车斗士”。 为什么丰田对燃油车如此执着?或许这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丰田的市场遍布全球...

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三是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这次修订《规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的具体举措。”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在证监会于4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申兵指出,本次修订《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督促上市证券公司聚焦主责主业

目前,我国上市证券公司共43家,总资产占全行业的77%,2023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占全行业的70%和77%,规模和实力在行业中的影响和地位举足轻重。

申兵表示,促进上市证券公司的规范、稳健发展,对于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的质效,具有十分重要和关键的意义。但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看,上市证券公司仍面临“大而不强”的问题,在发展理念、投资者保护、内控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距离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在此背景下,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从优化发展理念、加强投资者保护、健全内控治理、完善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规定》做了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本次对《规定》的修订维持主要框架不变,明确了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强化了行政许可、信息披露、信息管理、监管报告等要求。同时对照近年来发行、上市等相关规则修订以及市场和行业变化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

本次修订意在督促上市证券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功能型、集约型、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健全公司治理,发挥行业标杆示范作用。

此外,本次修订结合最新的监管规定,规范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聚焦核心风险控制指标等披露事项,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四大举措

此次对《规定》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第一,优化发展理念,统筹规范融资行为。包括校正机构定位和规范市场化融资行为。

如监管要求证券公司IPO和再融资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3年以来,针对上市券商再融资的监管趋于严格。记者注意到,2023年,在A股上市券商中,仅有国海证券实施了定增发行。该券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22年11月18日获批,定增发行日则为2023年10月19日;预计募资总额85.00亿元;实际募资总额为31.92亿元。此外,2023年以来,证券行业无新增配股融资案例。

第二,健全公司治理,强化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要求。这部分包括四个点:建立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完善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具体看,《规定》新增如下内容:“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第三,促进行业发展,完善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等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当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取消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披露要求。

第四,践行人民立场,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

《规定》新增第十四条:“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在保证信息披露合规性和公平性的基础上,以积极、认真、专业的态度回应投资者关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上市证券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证券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就涉及证券公司经营等相关事项作出专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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